Quote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之解釋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中的說明,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該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而為了兼顧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還是可以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做合理的限制」。因此,現實世界中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和規範,同樣適用於網路世界。 言論自由限制 現代民主國家比較常使用的言論自由限制方式是「事後懲罰」。其是指對人民發表的言論,不給予事前干涉,但事後若是發現該言論有觸犯法律規範,或是損害他人利益的時候,政府就會要求行為人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從限制的對象來說,可將言論自由分為兩種: 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是指限制某一種類型的內容,或某一個觀點的言論,目的是限制言論傳播的影響力,例如:限制色情網站的接觸。 非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是指限制言論表達的方法或管道,例如:情色電視節目的播映時段、集會遊行的時間、地點等進行管制。 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之限制必須考慮網路言論的匿名性、傳輸快速性以及無國界性三種特性。 《取自教育部大學通識教育課程-資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