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依現行法規定,大陸配偶持團聚事由之許可證入境並通過面談後,經結婚登記,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自許可依親居留時起,居留滿4年,每年在台居留期間至少183天以上,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每年在台居留期間至少183天以上,得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換領身分證。 若依舊制,在98年8月13日以前在台團聚期間,如有超過183天即184天以上,其期間可以併入依親居留階段或長期居留階段。例如:一位長期居留階段的大陸配偶,其團聚期間可以併計1年者,該名陸配自許可長期居留階段至申請定居期間只要達到1年,這1年中在臺灣住滿183天以上,即可申請定居。
Quotekaka 發表於 2013-3-6 15:57 哇,說明你到台灣的時間很長啊,已經跨越舊制了。像你的情況按照官方的解讀,是可以合併計算到目前的依親居 ...
QuoteRita 發表於 2013-7-21 15:24 請教KaKa那假如長居證2010年9月申辦,另證上有注明團聚可併計長期居留1年9個月,那最快在2010年12月就可 ...
Quote张群 發表於 2013-7-26 09:32 我今年十月十四號可以辦定居 但是不知道辦理的過程需要多少才能拿到定居證件 還有證件拿到後又如何辦理台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