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法沿革(團聚、居留、定居相關)

kaka 2013-3-6 3198

大陸配偶制度自民國81年起即規範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在81年至92年期間並無重大變動。在86年因考量大陸配偶取得居留資格時,已在臺生活一段時間,且為了減輕兩岸婚姻家庭經濟負擔,放寬大陸配偶於居留期間可以工作的規定;並於90年增訂第17條之1,為照顧兩岸婚姻家庭中職能弱勢者,有條件放寬大陸配偶於「團聚」期間可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只要符合條件,即可在臺工作,讓大陸配偶的生存更有保障。

在81至92年間,大陸配偶無法長居台灣,只能以「探親」來台停留3個月,每年最長停留6個月,新婚夫妻有一半的時間要兩地分隔,不利婚姻的經營與婚姻生活的磨合。所以於93年,為落實政府對大陸配偶生活從寬政策,調整大陸配偶制度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四個階段,協調相關機關,取消大陸配偶每半年須往返兩岸探親規定,放寬大陸配偶結婚後,即可申請來臺團聚,最多可以停留2年,以符合家庭倫常,並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經營;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即可申請依親居留,提前取得居留的資格,讓親情的交流不受距離的限制;並參酌國外的永久居留制度(如綠卡),增訂長期居留階段;同時可依大陸配偶自身需要選擇定居或是繼續長期居留。

大陸配偶來臺居留制度幾經演變,每一次的改變都是為了讓讓婚姻關係更名符其實,為兩岸婚姻的配偶們打造幸福生活。

大陸配偶制度的沿革:

一:81至88年「探親→居留→定居」制度
1,探親:完成結婚手續即可申請來臺探親;每次停留3個月,每年最長停留6個月。
2,居留:
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每年居留有數額限制。
86年起取得居留權,居留期間得在臺工作,毋須申請工作許可。
3,定居:居留滿2年,2年出境不得逾120日,可申請定居。


二:89至92年「探親→團聚→居留→定居」制度
1,探親:完成結婚手續即可申請來臺探親;每次停留3個月,每年最長停留6個月。
2,團聚:
結婚滿2年,且婚後在臺住滿300日;或臺灣配偶年齡在65歲以上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或大陸配偶與現任臺灣配偶
育有子女,可申請團聚,每6個月延期1次,可停留1-3年。
90年起符合條件得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得在臺工作。
3,居留:
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可申請居留。
申請居留有數額限制。
取得居留權,不用申請工作許可,得在臺工作。
4,定居:居留滿2年,2年出境不得逾120日。


三:93年迄98年8月13日「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制度
1,團聚:完成結婚手續,向移民署申請團聚,經通過面談後入境;每6個月延期一次,每年總停留期間2年。
2,依親居留:
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可申請依親居留。
符合勞委會訂定的條件,得申請工作許可。
每年有數額限制。
3,長期居留:
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
不用申請工作許可,得在臺工作。
每年無數額限制。
4,定居:
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定居。
須檢附財力證明等文件。
98年1月5日起,申請定居無數額之限制。


四:98年8月14日施行的大陸配偶新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制度
1,團聚:完成結婚手續,再向移民署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2,依親居留:
通過面談,經許可入境後辦理結婚登記,即可至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
得在臺工作。
3,長期居留:
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
得在臺工作。
4,定居:
長期居留連續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定居。



最後更新日期:2012/12/13


來源: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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