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前,大家申請依親居留或者長期居留後,人可能是在大陸工作生活,那證件逾期後,可以將證件郵寄到台灣家人,請家人代為去延期,然後再郵寄回大陸就可以,
但現在政策變了
因為居留證效期不足3個月的時候就可以申請延期,所以你有三個月的時間來郵寄相關證件給台灣的家人或者朋友代為辦理,也不需寫委託書,就代辦人自己帶自己的證件就可以。這個花費是300台幣
那如果證件境外逾期不超過3個月,可先於境外申請,核發入境證及居留證副本,於入境後再換正本。這個花費就至少2300了
如果境外逾期超過3個月,須先申請團聚等停留許可入境,再檢具文件重新申居留證。
按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依親居留期間出境,逾效期3個月以上,請先申請團聚入境,再檢具文件重新申請依親居留證,該類因居留證逾期重新申請同一階段之居留,尚無須附刑事紀錄證明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申請下一階段長期居留,因居留期間有出境逾3個月以上,則須檢附上述文件。
依親居留應備文件之送件須知請詳見本署網站公布資訊,網址: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257/%E5%B1%85%E7%95%99/36065/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因此依前述規定,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團聚須經面談,但若為再次申請來臺團聚,實務上則由受理案件單位視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安排面談。
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再次申請來臺團聚之相關應備文件包含申請書、照片、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影本、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書、委託書、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者)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團聚送件須知請詳見本署網站公布資訊,網址: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E5%81%9C%E7%95%99/148164/。
所以大家盡量不要讓證件在境外逾期,當然如果人是在台灣生活,
就更不能在境內逾期,那就算滯留了。
如果在境內逾期不超過30天,也就是29天或者低於29天,則人可以不離境,只要繳罰款就可以了。
如果在境內逾期30天及以上,除了繳罰款之後外,人必須離境,然後重新申請入境證件才可以回台灣。甚至還有對應一些懲罰機制。
境內逾期的罰款:發布日期: 2018-08-07 發布單位: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服務站 資料點閱次數:7
請在臺居停留的大陸、港澳居民注意自己的證件效期,以避免逾期,
若疏忽逾期其處罰標準如下: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
(2)逾期11日以上,3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4,000元。
(3)逾期31日以上,6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6,000元。
(4)逾期61日以上,9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8,000元。
(5)逾期91日以上者,處新臺幣1萬元。
(6)未滿18歲者減半,未滿14歲者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