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6臺灣地區製作之文書持往大陸地區使用之程序

kaka 2013-3-11 2905


1. 請務必先向大陸主管機關【如:房產買賣,可先向該房產所在地之縣(市)房地產管理局或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洽詢】確認各該事項所須提供之臺灣相關證明文書。

2. 持臺灣地區製作之公、私文書,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請向公證人告知文件擬持往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

3. 公證人除會將公(認)證書正本交當事人外,另會將該公(認)證書副本函送本會,由本會依「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函寄當事人使用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供查驗。

4. 當事人於辦妥公(認)證書後,斟酌適當期間(約1個月),再持公(認)證書正本向大陸地區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申請驗證。

5. 提交大陸主管機關,申辦後續相關事宜。

※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陸名冊,詳見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 -->業務綜覽 -->公證業務網頁


海基會
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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