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認)證之文書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被繼承人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證明
被繼承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證明
被繼承人與其父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或其父母之死亡證明)
其他銀行或房產管理機關特別要求具備之台灣公、私文書
(例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書、繼承人有部份無法親自至大陸辦理,須委託其他繼承人、大陸人民或律師辦理時,該委託書等文件)
二、不須經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認)證之文書
大陸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大陸銀行存摺等
繼承人之身份證明(如身分證、護照、台胞證等)
三、注意事項
(一)前往大陸辦理繼承前,請務必先向主管機關洽詢所須具備之文件,持該文件向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並於約一個月後,持公(認)證書正本向各該使用地區之省(市、自治區)公證(員)協會申請驗證後,提交大陸相關主管機關。
(二)有關房產之主管機關,一般為該房產所在地之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等,可先上網或以國際查號台「100」查得其電話。
(三)如係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亦須先向該銀行、證券商等單位洽詢所需具備文件,各銀行須具備之文件,均可能有所差異,故請先行瞭解後再赴大陸辦理,以免往返勞累。
海基會法律服務處201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