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臺南市政府發放生育補助津貼一覽表

kaka 2013-3-16 3302

前言,這是從官網找到的不過是2012年的補助,文中有的實施日期沒寫截至日期,但有的是有截至日期的,2013年是否有效不確定,有需要可以打下面的聯繫電話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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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一、本市新生兒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二、申請生育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補助金額
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新臺幣六千元;第二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實施日期:2011.04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06-6322231#6113
06-2983096
最新回復 (2)
  • kaka 2013-3-16
    引用 2
    0~2歲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1.0-2歲幼兒。
    2.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者,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社區保母系統之居家保母或合法立案托嬰中心保母人員照顧者。
    【補助金額】
    1.所得稅率未達20%之家庭:3,000元/月。
    2.中低收入戶:4,000元/月。
    3.低收入戶:5,000元/月。
    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為止。
    【申請程序】
    送件至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初審後,再送至政府機關複審。
    【其他限制】
    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費用重複請領。
    實施日期:101年1月1日~101年12月31日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06-2991111#8138
    06-6322231#6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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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補助對象】
    1.0-2歲幼兒。
    2.父母至少一方未能就業,自行在家照顧兒童者。
    【補助金額】
    1.所得稅率未達20%之家庭:2,500元/月。
    2.中低收入戶:4,000元/月。
    3.低收入戶:5,000元/月。
    本項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滿2足歲當月為止。
    【申請程序】
    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兒童戶籍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其他限制】
    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其他同性質之生活補助重複請領。
    【備註】
    因101年1月1日開辦初期,為鼓勵民眾申請,凡於101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且經審核符合請領資格者,可追溯自符合資格當月核發,最多可追溯自101年1月。

    實施日期:101年1月1日~101年12月31日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06-2991111#8138
    06-6322231#6546

    「臺南市幼兒教保券」

    一、補助對象
    當年度9月1日(含)前年滿二歲至四歲者(以當學年度之學齡計算)。
    二、申請條件
    (一)幼兒當學期設籍於本市滿六個月以上及領取期間尚設籍於本市,且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每期設籍期限及排除之補助項目另案公告)。
    (二)實際就讀(托)於本市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幼兒園當學期滿1個月者(每期就讀期限另案公告)。
    (三)另外,就讀公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幼兒園,且具下列身分之幼兒:
    1.低收入戶家庭子女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持有發展遲緩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含輕度、中度及重度)之幼兒

    補助金額
    5,000元

    實施日期
    由幼兒就讀園所辦理造冊(造冊截止日:上學期10月15日、下學期4月15日)。
    發放時程:約每年6月及12月。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電話:06-6358472、06-6354585
  • kaka 2013-3-16
    引用 3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免學費教育計畫

    一、補助對象
    臺南市公立幼兒園2-4歲幼兒。
    二、申請條件
    (一)設籍於臺南市且就讀於臺南市公立幼兒園者(101年度含未改制之公立幼稚園)。
    (二)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且經鑑定安置於臺南市公立幼兒園者。
    補助金額
    學費(或註冊費或保育費)由本府給予補助
    實施日期
    101年2月1日始。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
    (機關名稱及電話)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電話:06-6358472、06-6354585


    1.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
    申請條件:由接生醫院協助採取新生兒足跟血寄交新生兒篩檢中心,由新生兒篩檢中心依行政院衛生署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作業說明之新生兒篩檢項目申請補助:苯酮尿症、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高胱胺酸尿症、半乳糖血症、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楓漿尿病、中鏈醯輔酶Α去氫酶缺乏症、戊二酸血症第一型、異戊酸血症、甲基丙二酸血症等,計11項。
    補助金額
    (1)一般新生兒:每案減免新臺幣200元(請代收個案自付檢驗費用350元)。
    (2)列案低收入戶、或於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之醫療機構(助產所)出生者:每案減免新臺幣550元(個案無須自付檢驗費用)。
    (3)疑陽性複檢者:比照一般新生兒,每案減免新臺幣200元(個案無須自付檢驗費用);實際費用未達新臺幣2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如:先天性甲狀腺低功能症、半乳糖血症、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等複檢,每案減免新臺幣100元)
    實施日期
    101年持續辦理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06-6352633)
    2.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確認診斷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產婦所生之新生兒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
    申請條件:由新生兒篩檢之確認診斷醫院依減免項目申請補助:篩檢陽性個案進行確認診斷之必要檢驗項目,包括:酵素檢查、氨基酸分析、有機酸分析等進行檢查。
    補助金額
    每案減免金額以新幣2,000元為上限;實際費用未達新臺幣2,0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如: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之確認診斷,每案減免新臺幣250元)

    實施日期
    101年持續辦理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
    (機關名稱及電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06-6352633)

    3.生育調節服務、結紮手術
    補助對象: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患有精神疾病。
    (2)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4)列案低收入戶。
    須為設籍台灣;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台灣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申請條件:民眾應備齊戶口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患有精神疾病、患有有礙優生疾病或列案低收入戶等相關證明文件)至所在地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其範圍如下:
    一、足以影響胎兒正常發育者,如患苯酮尿症或德國麻疹之孕婦等。
    二、無能力照顧嬰兒者,如患重度智能不足或精神分裂症之男女等。
    三、可將異常染色體或基因傳至後代者,如患唐氏症之婦女或亨汀頓氏舞蹈症之男女等。
    補助金額
    (1)子宮內避孕器裝置:每案減免新臺幣1,000元;實際費用未達 1,0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2)結紮手術:女性結紮每案減免新台幣10,000元,男性結紮每案減免新臺幣2,500元。
    醫師認定患者施行結紮手術,需全身麻醉時,每案另行減免新台幣3,500元;實際費用未達新臺幣3,5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實施日期
    101年持續辦理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06-6352633)
    4.人工流產
    補助對象:因被強制性交、誘姦而受孕之婦女(須檢具相關證明)。須為設籍台灣;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台灣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申請條件:個案應無具健保身分且檢具因被強制性交、誘姦而受孕之相關證明文件→至醫療機構填具人工流產個案紀錄聯,接受人工流產手術→由辦理機構先行減免該項人工流產手術減免之費用→民眾自付不足費用。
    辦理機構:醫療機構其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2)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補助金額
    每案最高減免新臺幣3,000元;實際費用未達新臺幣3,000元者,依實際費用減免之。
    提供本項資料之窗口(機關名稱及電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06-635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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