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1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kaka 2013-3-18 3113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2012年4月3日
府行法字第10100260760號修正公布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為提高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實施婦女生產獎勵補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申請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生產獎勵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二、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
前項第一款設籍六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第四條  婦女生產補助金額,按胞胎數補助之;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 雙胞胎新臺幣六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四萬元。
第五條  符合補助條件者,應檢附戶籍謄本、父或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註明分行別),於生產日後八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實施本生產獎勵補助所需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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