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情況有點特殊, 文章可能比較長, 先跟願意幫忙回覆的朋友說聲謝謝
是這樣, 小弟是臺灣戶籍, 配偶是廈門
我從2013年10月開始在這工作, 我們是在2016年5月在廈門領證, 目前已經完成結婚公證,公證資料已經確認寄到臺灣
最近想開始着手辦理團聚的原因是家庭增添的新成員,寶寶已經出生滿2個月, 是的, 我們在廈門結婚領證前已經有了身孕, 屬於未婚先孕
我和老婆兩人都長期待廈門工作, 還沒結婚前帶她到臺灣旅遊過三次, 也都見我家族親友
現在如果想先辦配偶團聚的話, 是不是能由我先擔保以及遞交申請書, 可能就是得親自回臺灣一趟
但又擔心如果人不是長期居住在臺灣的話, 是否能作為擔保人
我和老婆商量的結果是, 因為我們以後都將會定居在廈門, 如果回去臺灣頂多就是回去看看家人或旅遊
所以她的身份可能就先以"依親居留"為暫時目標, 畢竟在廈門有工作的她不可能就這麼辭職到臺灣住上大半年
小孩戶口的話, 目前打算帶回臺灣入臺灣戶口, 爲了以後就學優勢(^^), 大致瞭解一下好像要先完成結婚登記後才能再把小孩帶回報戶口
但小孩現在也在廈門, 這樣出境大陸,入境臺灣的手續證件那些又該怎麼辦理呢
不知道上面的流程是否有錯, 或者能給小弟更好的建議, 在此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