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兒童托育津貼

kaka 2013-3-27 3357

主旨: 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

業務內容:
宜蘭縣政府為落實照顧婦幼福利,加強婦幼經濟安全與營養補給,自99年起開辦婦女生育津貼,並自2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凡99年1月1日後新生兒出生前設籍宜蘭縣達一年以上之產婦或產婦配偶,於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備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縣內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父母親設籍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
每一新生兒補助新台幣一萬元整,新生兒若為雙(多)胞胎,以新生兒數為補助單位,每名新生兒以申請一次為限。
設籍一年以上,係指居住期間(戶籍)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另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未提出申請者,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承辦人: 簡曉娟
聯絡電話: 9328822分機452

來源:宜蘭縣政府社會局 http://sntroot.e-land.gov.tw/ServiceView.aspx?sid=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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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兒童托育津貼(低收家庭及寄養家庭)

業務內容:
一、補助對象:
各縣市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之兒童,且設籍於本縣滿2歲以上至未滿6歲以下兒童,未獲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並就托於各縣市政府所辦理之公立托兒所、經立案許可之私立托兒所及社區村里托兒所者。

二、補助標準:補助每位兒童每月1,500元。
補助項目為保育費、餐費,惟交通費、才藝費不予補助。托兒所實際收費低於上述金額者,依實際收費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其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不予補助。

三、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四、兒童托育津貼補助申請之資格審核及補助款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下列期間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1.每年6月1日至6月15日(6月15日若為例國定假日順延至工作日截止)申請當年度1至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2.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12月15日若為例國定假日順延至工作日截止)申請當年度7至12月之托育津貼補助。
當年度6月1日至6月15日尚未提出申請者,則可於當年度12月1日至12月15日提出申請1至6月之托育津貼補助,惟跨年度預期不予受理。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規定期間內予以初審,查核其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符合條件者應即核章後,再函文逕送本府社會處複審。
(三)本府經複審符合通過者,即函復申請人、鄉(鎮、市、區)公所及各收托機構。
(四)兒童托育津貼補助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由本府統一造冊撥付,款項委由宜蘭郵局轉帳匯入申請人郵局帳號;申請人如有特殊原因需將補助款改撥至其他帳戶,須檢附切結書(附件三)改撥不同帳戶。

五、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宜蘭縣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附件二)。
(二)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
(三)托兒所繳費收據或註冊證明書(單)。
(四)低收入戶證明影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
(五)受款人郵局存簿影本。
來源:http://sntroot.e-land.gov.tw/ServiceView.aspx?sid=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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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業務內容:
一、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分為「免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一) 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或私立合作園所之5歲幼兒皆為補助對象(不排富) 。
(二)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家庭,則依家戶年所得級距,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30萬以下至70萬元以下(即幼兒及其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所得之總額),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並設立排富條款,排富條款係指「家戶擁有3筆以上不動產其經濟價值合計逾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10萬元以上」者,年收入雖為70萬元以下,但無法獲得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二、本項補助款不得與原住民就托公私立托兒所補助費用重複請領。亦不可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重複請領。
來源:http://sntroot.e-land.gov.tw/ServiceView.aspx?sid=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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