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各項文書公證?常見的有幾種?

kaka 2013-3-31 2523

答:
一、按兩岸兩會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中規定,雙方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公證書副本,只要符合上述十四種種類,即可就近向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書,並敘明大陸使用地區;公證人完成公(認)證後會將公(認)證書正本發給申請人,並將副本函送本會,由本會寄往指定使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供查驗。
二、一般而言,上述公(認)證書副本自公(認)證日期起算約三個星期至一個月後會寄達指定使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屆時請當事人持公(認)證書正本向該公證協會申請驗證後,再向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常見持往大陸地區使用之的認證書種類有單身宣誓書、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宣誓書、委託書(授權書)、學經歷證明、死亡證明、離婚證明、公司(法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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