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近期在討論和陸配相關的提案(6改4之外的)

kaka 2013-4-3 1889

首先說明,下面的提案內容是否最終得以通過實施,不知道!,即使最終通過實施,什麼時候修正及是否還是這些文字,不知道!畢竟沒最終通過實施,都只能是僅供參考,只是有這個審核討論的事實而已。

第一案:
Quote有鑑於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配偶離婚後,如未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即喪失在台居留權,造成新移民家長與未成年子女就此分離,難以團聚,另參酌國外規定,日本「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允許擁有親權且養育、監護具日本血統未成年子女之外國籍配偶,可取得一年居留資格,並可每年更新,以維護未成年子女生活安定。由此可知,日本法不以新移民家長有無法律上之監護權為必要,而是著重於有無養育子女之事實,殊值我國參考。爰此,建議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時,併同討論。

第二案:
Quote有鑑於兩岸通婚日益普遍,在台灣居住之大陸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前,若於在台居留期間生產,現行規定僅限大陸配偶之父母來台探視,其手足、祖父母等近親均無法來台探視。基於人道考量,爰建請內政部研議放寬大陸配偶之親屬來台探親之資格,凡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在台灣者,其生產後二個月內,其二等親以內之血親均得來台探視。

第三案


Quote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者,不得兼具我國戶籍,違者應予註銷我國戶籍,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清查上開情形,並將戶籍註銷資料送內政委員會,以落實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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