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涉台生育政策

kaka 2013-4-4 3429

大陸涉台生育政策   
大陸實施計劃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成直轄市人民代表規定。依據大陸「國家計生委政策法規司」關於涉台婚姻生育的規定:
(一) 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結婚後在大陸生育者,執行大陸人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的規定。執行時,台灣人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若不在大陸定居,不計算該子女數。
(二)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結婚後,要求在大陸生育其符合上述規定者,須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生育狀況證明,由大陸人民一方按其戶口所在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生育手續。
(三)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結婚後,雖符合規定的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而生育子女者,俟補辦有關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若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待補辦結婚登記和有關生育手續後,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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