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國家外匯局:商業銀行可自行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

kaka 2013-4-10 2210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為規範商業銀行等機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便利兩岸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的貨幣兌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新台幣兌換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商業銀行等機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便利兩岸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的貨幣兌換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可按照經營需要自行決定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

  二、商業銀行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應提前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所在地外匯局確認收到文件後2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商業銀行可以開始辦理新台幣兌換業務。

  三、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買賣價由商業銀行自行確定。

四、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可以公开挂牌,但仅限于标明新台币的中文名称及货币代码,中文名称为“新台币”,货币代码为“TWD”。
  商业银行办理其他新台币业务时,也应遵守本条中关于公开挂牌的规定。
  五、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六、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外币代兑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通过其签约的商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七、各外汇分局、管理部应将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的机构名单和兑换业务规模向所在地台湾事务管理部门通报。
  八、各外汇分局、管理部应加强对辖内新台币兑换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请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金融机构、特许机构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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