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9火炬計畫101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kaka 2013-4-11 2157

本案聯絡人楊小姐02-23889393分機2523
一、計畫緣起
截至102年1月止,新住民人數為47萬4,451人,依教育部101學年度統計新住民子女就讀國中及國小之人數為20萬3,346人,其中就讀國中為4萬1,525人,占國中總人數4.9%;就讀國小者有16萬1,821人,占國小總人數11.8%。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小學新移民子女人數超過100名或超過十分之一比例者列為新住民重點學校,全國共計2,036所,占全國小學總數2,581所比例78.9%。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希望透過「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101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學金計畫」之訂定,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以激勵其努力向學。
二、目的
激勵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使其努力向學並減輕家庭生活負擔。
三、主辦單位、承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四、計畫期程
102年3月-102年7月
五、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為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高中職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於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本案所指新住民,現為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 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六、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或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3、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4、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5、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請。
1、入選奧運或亞運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獲得前6名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個人各類組別,獲得前6名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七、獎助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滿30人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即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數30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1名,31人至60人者,全校得申請2名,以此類推。有關非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公私立學校分配名額比例為1比1,相關內容如下:
  (一)新住民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3
3
6
8,000
(2)高職組
3
3
6
8,000
(3)大專院校組
3
3
6
8,000
(4)碩士班
3
3
6
10,000
(5)博士班
2
2
4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高中組
6
6
12
8,000
(2)高職組
6
6
12
8,000
(3)大專院校組
6
6
12
8,000
(4)碩士班
6
6
12
10,000
(5)博士班
4
4
8
12,000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1、優秀學生獎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11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11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110
3,000
(4)國中組
-
60
5,000
(5)高中組
15
15
30
8,000
(6)高職組
15
15
30
8,000
(7)大專院校組
8
8
16
8,000
(8)碩士生組
5
5
10
10,000
(9)博士生組
2
2
4
12,000
2、清寒學生助學金:











組別
學校分配名額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公立
私立
(1)國小低年級組
-
220
3,000
(2)國小中年級組
-
220
3,000
(3)國小高年級組
-
220
3,000
(4)國中組
-
120
5,000
(5)高中組
30
30
60
8,000
(6)高職組
30
30
60
8,000
(7)大專院校組
15
15
30
8,000
(8)碩士生組
10
10
20
10,000
(9)博士生組
4
4
8
12,000
(三)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國小組及國中組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均以優等數擇優評比,超過名額者以抽籤方式辦理。
2、每位學生僅可擇一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此兩項之獎助學金各組名額有剩餘時,可於此兩項之獎助學金總名額及預算範圍內調整各組名額,其流用標準為各組別之剩餘名額流向另一類之同組別,仍有剩餘名額時,優秀學生獎學金之剩餘名額優先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且優先流向國小組,如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國中組,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職組,以此類推。
八、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一)獎勵金之種類:(每人僅擇最近三年之其中一年度,並就下列賽會中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或亞運國家代表隊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2、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之個人賽獲得前6名者:依個人賽類組別發給。(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各類組別之個人賽,獲得前6名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4、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獲得前6名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5、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獲得前6名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6、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之個人最佳舞技競賽,獲得前6名者。(每人僅能擇一擇優申請)
  (二) 獎勵金之發給種類、名額及發放金額:











種類
小計名額
每人發給新臺幣
入選奧運或亞運國家代表隊
8
10,000
全國運動會之個人賽
120
3,000
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之個人賽
120
3,000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個人賽
120
3,000
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之個人賽
100
3,000
全國學生語文競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30
3,000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30
3,000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30
3,000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之個人賽
130
3,000

(三)名額流動及調整方式:
1、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各種類均以擇優評比,超過名額者以抽籤方式辦理。
2、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之各類組如有剩餘名額及金額時,則優先流向清寒學生助學金之類別,且優先流向國小組,如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國中組,再有剩餘名額時,則流向高中職組,以此類推。
九、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文件不齊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 (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4、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3、最近3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十、獎助學金及獎勵金審查程序
(一)初審程序:102年4月15日前就申請人身分及成績依本計畫進行初審,符合資格者,請其備妥第九點規定之文件,於102年 4月30日前由學校寄(送)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二)覆審程序:
1、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覆審作業,並與教育部共同組成審議委員會進行決審。
2、獲獎名單將公告於內政部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網站。
(三)覆審標準: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或等第擇優決定給獎;另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以申請人之成績高低或得獎等第順序決定給獎。前述獎助金及獎勵金之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1、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則以擇優成績採抽籤方式決定。
2、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最終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仍超出總給獎名額時,優先發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成績擇優者,如人數仍超過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3、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於給獎總名額內均予發給,如人數仍超過總給獎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十一、撥款方式
(一)公告獲獎名單後,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中及國小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請人收款收據及印領清冊寄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獲獎資格。
2、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高中職以上之在學學生:學校須於限期內彙齊申請人領款收據、印領清冊及申請人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寄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逾期未送者,視同自願放棄獲獎資格。
3、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校於前規定之期限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掣據請款,已休學或退學之學生,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不予核發。
(二)撥款:
1、國中、國小:撥入學校,由其獎助學金轉發獲獎學生。
2、高中、高職以上學校:撥入申請人帳戶。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之優秀獎學金獲獎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助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內政部申請,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本案之優秀學生獎學金或清寒學生助學金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者,如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之申請者,亦得申領。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請檢附電子檔且恕不退件。
(四)本獎助學金、獎勵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

以上資源來源:移民署
最新回復 (0)
返回
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