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黨團提交的第21條修正案內容-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kaka 2013-4-11 3392

看4月11號的內政委員會6改4提案的討論,看現場的台聯黨委員的意思好像是要求將身份證6改4的第17條和他們提交的第21條一起綁定討論,因為裡面的內容會有關聯,但台聯的提案在立法院提交的過程中被國民黨擋了10次,台聯黨的意見很多,所以最後是聽到好像是說,那就變和台聯的一起先協商好之後再進行整體的討論,就宣布散會了,所以弄個帖子把台聯黨黃文玲委員提交的這個提案發出來給大家看一看。

因為前面的文字部分有些文字怕有敏感字詞,所以前面文字部分限制會員可見,這樣才不會被搜索引擎發現,而對照表部分則遊客可見。




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公權之取得與限制」事項,漏未規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即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不利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為健全民主政治,使長期處於極權控制下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後習慣民主政治生活,對於公民權之行使事項,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公權之取得與限制規定更加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代民主政治與國民主權之觀念與實踐需經長期培養,透過教育與民主生活方式與文化之薰陶,因此,舉凡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各項選舉罷免法律,對於選舉人、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等,均有年齡、資格或要件等各種規範。對長期處於極權統治之下的大陸地區人民而言,來台之後如何促使其習慣民主政治生活方式,使其熟悉公民權之行使,實宜予以相當期間之適應。

二、民國七十九年行政院送給立法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總說明裏明確指出:「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同為中華民國人民,彼此間往來所生法律事件,原應一體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惟中共實行共產制度,大陸人民長期生活於其控制之下,難免不受其濡染;尤其,中共為遂行「一國兩制」之陰謀,始終未放棄以武力犯台之心態,復對我肆行統戰;在國家統一前,為顧及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並維護人民權益,實有在現行法律之外,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用以規範兩岸人民往來及解決所衍生各種法律事件之必要。」以及「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原則上與臺灣地區人民平等對待,惟基於維護臺灣地區經濟與法律秩序之穩定,爰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旨意,設有若干限制;」。因此,在兩岸條例裏有許多規定,針對中國大陸人民的在台權益給予限制,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為顧及國家安全,對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的參政權與工作權亦有相當限制。

三、縱觀當前情勢,中共不但仍未放棄武力併台的主張,還變本加厲增置數千枚飛彈瞄準台灣,在國際上也不斷打壓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台海兩岸在政治、外交以及國家安全上處於敵對、緊張的局勢絲毫未變。制訂兩岸條例的基本精神亟需堅守,不容懈怠。依最新統計資料,來台之大陸配偶人數已達31萬人,而且還在逐年快速增加,不久甚至將超過原住民總數。在中共專制政權的思想控制與威嚇下,這些新住民恐怕一開始無法完全擺脫中共的影響,亟需一段時間的學習與適應才能獨立行使選舉、罷免等參政權。如此龐大人數之參政權,已足以影響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政台,對其公民權之取得予以若干時間之適應與限制,自有必要。

四、惟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公權之取得與限制」事項,卻漏未規範「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即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恐不利我國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為維護我國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使長期處於極權控制之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後習慣民主政治生活,對於公民權之行使事項,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爰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六年,不得行使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同時,基於兩岸特殊關係之考量,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重要性,實與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或組織政黨,同等重要,需要使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更長期間之適應。復於同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俾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公權之取得與限制規定更加周延。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黃文玲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六年,不得行使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除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第二十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除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一、大陸地區人民長期處於極權控制之下,未習慣民主政治生活方式,對於公民權之行使事項不夠熟悉,宜予相當期間之適應。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六年,不得行使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
二、為維護我國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及基於兩岸特殊關係之考量,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權)之重要性,實與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或組織政黨,同等重要,需要更長期間之適應。爰於本條第一項增訂「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複決權」。

這個第21條提案的綜述就是,陸配拿到身份證之後必須滿6年才可以有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與罷免之權,拿到身份證10年之後才可以有權利選舉台灣地區領導人,而現行貌似沒有限制,拿到身份證之後就可以。
最新回復 (3)
  • lqy 2013-4-11
    引用 2
    講白了,一句話,這些島蛙就是怕台灣被大陸人佔領了.
  • wendyxiaohua26 2013-4-12
    引用 3
    真失望!又成為政治鬥爭了,下一次不知道要什麼時候要審核6年改4年!國民黨要是硬改的話,他們也是沒有辦法啊!
  • 983991659 2013-4-16
    引用 4
    如果真没陆配就好解决了.一颗捣蛋的问题.根本就不用再废话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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