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說的 " 認親 " , 應該是 " 依親 " ?
如果是公証處 不給過 , 那就只好問公證處律師 , 或是其他律師
看如何解決...
另一條路 , 就是收養
大陸地區
收養大陸籍配偶的子女需遵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大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經大法官釋憲後失效,釋字第712號)
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辦理的流程與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流程:先至大陸地區完成收養,並到海基會認證相關文件資料,
最後連同臺灣辦理收養所需的文件送到 戶籍地隸屬的地方法院聲請,
配合出庭與接受家庭訪視,裁定後便可檢附裁定書、裁定確定書和相關資料給移民署,
為孩子辦理入境申請。
(2)注意事項:大陸籍配偶之親生子女,經臺灣人民收養後,孩子年齡在18歲以下者,
可申請長期居留。大陸籍配偶之親生子女,經臺灣人民收養後,孩子年齡在12歲以下者,
可申請來台定居。關於申請大陸籍養子女來臺居留或定居之相關規定與每年開放之名額,
建議您洽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02)2388-9393,
http://www.immigratio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