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婚姻离婚

小罐子 2017-12-7 2496

版上的各位先进大家好

我是台湾人,男性.先大约说下我的小经历,我于2011年底在大陆和我的大陆配偶在认识只有三个月的情况下奉子成婚,大陆和台湾都有办登记手续.
2012年小孩在台湾出生(台湾籍).婚前,我的配偶和他哥从事白酒经销商工作,小孩出生后,他应他哥要求,又回到他的老家继续他的生意.

当时本著支持配偶的缘故,我将我大部分的存款转给他做本金(后来证明,这是一个错误的决定).在他经营生意时,我则在广州继续我本来的工作,
小孩当时由他带回老家.当时认识不深就结婚的情况下,我对他和他哥做事的能力或态度并不了解.过没多久,他哥就赊帐和总经销进货,然后卖掉货的钱并没有交回总经销,躲起来跑了.他妹也就是我的配偶,为了要救他哥,只好再要求我再拿钱出来给总经销,条件是他哥以后和公司再没有任何关系.我当下也没有别的选择,只好答应.再过不久由于边做生意无法好好照顾小孩的缘故,小孩请我父母带回台湾代为照顾一年.但是过了一个年,他又将他哥拉回来,我反对无效(因为存折在他那)
结果他哥一个月之后,又拿钱跑了...他哥和他妹说: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他的生意本来就只能勉强维持,这样几番折腾下来已经连续赤字,在2013年5,6月时,由于当时和我父母约定一年的时间将到,我告知我配偶,尽快把生意收掉,一起去台湾把小孩接来广州生活.他由于不想当家庭主妇,拒绝我的提案.没办法,只好我先去他老家,然后再一起去台湾把小孩接去他老家.结果小孩到那一周后,他告知我生意维持不下去了要收掉去广州...当时已帮他请了保母,来回的机票钱,保母费用都打了水漂.
总之,经过这一波三折,在13年7月小孩和他还是一起来到广州.殊不知这是我苦难的开始.来广州第三天,他因为高楼的外推式窗户被强风吹得关阖,他就怀疑我趁他和小孩不在时,通知小三来收拾东西...他硬要我叫警察,不然就是我心里有鬼,我和我父母劝阻无效,只能叫警察上门,当然看过录像,啥都没有.没想到我人生第一次叫警察竟然是在祖国大陆...
后来他母亲病重,向我要两万元医药费,为人女婿,我自然答应了也先给了一万.过不久一家三口去他老家的医院探病,结果我看到他亲爱的哥哥,竟然带著小女友,在我面前晃来晃去,我心里实在咽不下这口气,要知道他哥也是有家室小孩的人,有钱交女友,没钱还我钱,没钱给他母亲治病.回到广州后因此和我配偶大吵一架,他和我说:他哥的女友在他妈生病时出钱出力,他们家都没意见,我凭什么有意见....后来我家人劝说这是救命钱,我还是给了他剩下的一万元.他母亲过世后,我父母也出了一万...

到了2014这年他听他哥说,他老家兴起手串加工生意(说到这,大家应该知道他老家是哪了),他坚决要回去做开作坊做加工,小孩就又从广州带去他老家,半年之后的2015年春节,他又把小孩从他老家带去台湾,丢给我父母照顾直到今日.当然他这手串的生意还是步上做白酒的后尘.他和他哥从我这里拿走的钱,也都没有还过.小孩的养育费用,也从来没有任何贡献,就连春节红包也从没有给过我父母,我也由于这样,不想让小孩身边都没有父母,且本人父母年是渐高,于是去年从广州回到了台湾工作.

我和他结婚到现在只有2013-14年这一年的时间住在一起,本人也年近40,不想这样一直拖下去,且小孩等于是我父母带大,前一阵子向他提出离婚,他竟然要求要小孩一半的监护权,这样方便他自由来去台湾来看小孩,我当然是不会答应(只是来和小孩玩一下,然后拍拍屁股走人)

拉哩拉杂说了一堆,请各位见谅.想请问协商不呈的情况下,我是不是只剩下请律师走法院的途径了呢?

谢谢




最新回復 (4)
  • f999970 2017-12-7
    引用 2
    小孩是台灣籍 ,
    小孩的父親在台灣有正常工作(收入) , 就已經先贏一步

    如果已經分開兩三年 ,
    就可以先用 " 不履行夫妻意務 " 向法院提出離婚

    再來有關小孩撫養權
    只要證明小孩大部分時間都在台灣
    只要證明母親長時間沒待在台灣 , 加上沒匯款養小孩
    應該是可以贏得 小孩的" 撫養權 "

    至於探視權 , 這個就要跟律師商討一下
    另一半只要 沒虐待小孩
    法官不太會去剝奪 父母雙方探視小孩的權利

    當然, 除非 小孩的媽 沒辦法過來台灣
    不然只剩下 夫妻雙方協調
    一年能探親小孩幾次

    當然種種相關問題 , 還是請教一下 律師
    會比較有相對的答案
  • 小罐子 2017-12-8
    引用 3
    Quotef999970 發表於 2017-12-7 17:07
    小孩是台灣籍 ,
    小孩的父親在台灣有正常工作(收入) , 就已經先贏一步



    感謝回覆,昨天我也有去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詢問過了,遇人不淑看來不光適用女性,總之謝謝您的意見
  • 小罐子 2017-12-8
    引用 4
    Quotef999970 發表於 2017-12-7 17:07
    小孩是台灣籍 ,
    小孩的父親在台灣有正常工作(收入) , 就已經先贏一步



    感謝回覆,昨天我也有去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詢問過了,遇人不淑看來不光適用女性,總之謝謝您的意見
  • LENANVSLUNAN 2018-1-11
    引用 5
    Quote小罐子 發表於 2017-12-8 10:01
    感謝回覆,昨天我也有去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詢問過了,遇人不淑看來不光適用女性,總之謝謝您的意見 ...


    如果確定要離的話
    建議把大陸的結婚証先離掉
    大陸目前還有夫妻共有債務的制度
    只要婚內有任何一方借錢
    另一方也有償還責任
    那怕離婚了一樣有效
    除非你能提出証明
    証明她所借的錢完全沒用在這個家裡面
    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這很麻煩
    還有就是按你所說的內容
    那最好不要讓她得到任何監護權
    以她的所做所為來看
    假如離婚後還讓她拿著小孩子的名義來探親
    你不覺得心裡發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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