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令,是先辦理大陸通行證.
也就是正常情況,大陸通行證效期不足半年的時候,或者要申請的簽注超過剩餘效期,就會發新本(比方你要申請三年多簽,而證件效期只剩2年).然後這期間不應該看你台灣的居留證的時間.只要你有證件證明你在台灣是團聚或者是居留就可以.
但是
我說但是,有的地方就非要較真,台灣的給你的證件效期肯定比你的大陸的短,這是從以前開始就是這樣子的,一直是沒事情的,所以如果你的大陸戶籍地,非要說,你台灣的居留證要到期為由不給你辦理大陸通行證或者簽注,有一種方法就是
台灣的居留證快到期的時候,人回大陸,然後把相關證件郵寄回台灣,請家人先去延期大陸通行證,和移民署說明情況,他們才會給你延期,然後你再拿延期後的居留證和其他證件去大陸的出入境管理局換新的大陸通行證.這也算是移民署不得已做的妥協.但一個前提是那個時候你人是在大陸的.而面臨到大陸給你辦證件或者簽注才可以.
一個宗旨就是
台灣的居留證一定不要過期
1在台灣過期,就是罰款,嚴重的要直接出境,然後影響之後的階段的時間,比方可能要時間才可以長期居留及定居
2.在大陸過期,你到台灣就不是直接回,也無法郵寄給家人延期,而是從頭申請團聚或者依親居留證副本個你,才能回台灣
大陸通行證也不要在台灣過期,因為大通證過期,那你其實居留證也早就過期了.然後大通證過期,還需要聯絡海基會和大陸海關打招呼,到時候讓航空公司讓你回大陸,然後入境就去辦手續.
多麻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