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在台申請定居後,身份就會轉變為台灣居民(註1),定居階段必須放棄大陸的戶籍,轉而持有台灣的戶籍,來往兩岸的旅行證件也由原有的大陸的護照和《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台灣移民署發放的居留證件轉換為領事局發放的的台灣護照和大陸發放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現行法令需要依親居留滿四年才可以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兩年後可以申請定居證,拿到定居證後就可以辦理台灣身份證並設籍(註2)。
大陸配偶的台灣身份證第二位數字是9,大部分權益和一般台灣居民是相同的,但在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部分人員方面因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條款而有一些限制。
本論壇定居階段討論版塊可以參考:
http://www.xinzhumin.com/forum-41-1.html
註1:定居還有其他情況,比如前婚生子女或者台灣居民親生大陸地區子女、包括大陸配偶大陸父母、甚至包括一些專案申請的只要滿足一定條件也可以定居,但在此主要還是以大陸配偶為主。
註2:此處條件只是大概情況,詳細條件請查詢本論壇對應板塊中的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