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是政府為了安定勞工的生活,讓他們能夠安心的工作,所辦理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萬一發生意外事故時,提供各種給付,使他們沒有後顧之憂。自1950 年開辦至今,這半世紀以來,對勞工朋友權益的照顧十分周全,又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勞保年金,有了「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和「遺屬年金」三種給付,讓參加勞工保險的朋友們生活更具保障!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勞保給付
參加勞保有什麼保障呢? 告訴你哦! 勞保的被保險人如果有生小孩、生病住院、失能、退休或不幸死亡的情形時,可以申請的給付有普通事故保險的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 5 種給付,或職業災害保險的傷病、醫療、失能、死亡等 4 種給付,不僅可以幫助需要幫助的人,而且還可以使勞工生活有保障哦!
生育給付
媽媽肚子裡有了小弟弟或妹妹,如果媽媽有上班,而且公司老闆也有依規定為媽媽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到媽媽生小孩那一天,只要參加保險的天數累計加起來有超過 280 日以上,就可以向勞保局索取生育給付申請書,填寫並蓋好章後,再附上弟弟或妹妹的出生證明書正本,一起寄到勞工保險局來,就可以請領 30 日的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喔! * 還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直接打電話到勞保局生老給付科詢問(電話:02-23961266 轉分機 2262)
傷病給付
有參加勞保的人,如果不幸受傷或生病不能工作,沒辦法領到全部的薪水,也可依規定申請給付喔!
失能給付
有參加勞保的人如果受傷或生病而不幸變成失能,就可以申請失能給付喔!
老年給付
阿公阿媽最近要退休了,勞保有什麼可以申請呢?告訴你喔,如果男性已經 60 歲,女性已經 55 歲,現在退休就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老年給付;另外勞工如果有 50 歲,勞保保了 25 年之後退休也可以申請老年給付喔! 想要知道還有什麼情形可以申請老年給付嗎?記得到勞保局的網站查查看喲。
死亡給付
有參加勞保的人如果過世,他的家人可以依規定領錢喔!
什麼人應該參加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也就是有實際從事工作並領有薪水的勞工才能參加勞保,分為強制加保對象與自願加保對象兩類。
強制加保對象是指:年齡在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在僱用員工 5 個人以上的工廠、公司、行號上班的員工。這些員工,老闆一定要在他們上班的第 1 天就加勞保,否則老闆會被罰錢。
自願加保對象是指:在僱用不滿 5 個人的工廠、公司、行號及其他各業以外(例如:幼稚園、補習班)上班的員工。也就是這些人,老闆可以自願投保方式申報他們參加勞保。
所以如果是在僱用員工滿 5 個人以上的工廠、公司、行號上班,記得提醒他們要加勞保喔!
申報外國籍勞工、外僑等非本國勞工加保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詳如下表:
類 別 | 證 明 文 件 |
海外補充勞工 (外勞) | 1. 勞委會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入境簽證函或遞補函影本
2. 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註: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字樣,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
承接續聘外勞 | 1. 勞委會核發之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
2. 新雇主之聘僱外國人名冊
註:承接續聘外勞之雇主如以就業服務中心協調會議紀錄辦理勞保手續,仍應於事後補齊應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註: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外勞─OO單位」字樣,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
外國專業人員:
1.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2. 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3. 學校外籍教師
4. 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
5.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6.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 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註:
1.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應聘─OO單位」字樣,且所載單位名稱與投保單位名稱相符,得以居留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2.入國簽證如已註記「本簽證視同工作許可」字樣,得以入國簽證影本代替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3.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無需申請工作許可,惟應由所屬單位出具聘僱證明文件。 |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 | 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證影本 |
外國研習生、實習生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台研習、實習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雙重國籍之外僑,已在國內設籍者 | 需在加保表敘明身分並檢附
1. 中華民國護照影本
2. 國內設籍資料影本 |
雙重國籍之外僑,未在國內設籍者(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單一中華民國國籍(含無戶籍國民,如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或滯臺藏胞等) | 不論是否取得在臺居留證或是否於國內設籍,均不需檢附工作證明文件,但必須於加保表敘明身分。 |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者
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 1. 居留證影本
2. 與本國人結婚之戶籍資料影本 【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依親-夫(或妻)-配偶姓名」字樣,即可免附本項】 |
外籍人士(含港澳地區人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尚未獲准在臺居留者 |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及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註:大陸配偶適用就業保險法,其餘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 不需申請工作許可,但應檢附在臺依親居留證影本或長期居留證影本
註:設籍未滿10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任職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設籍未滿20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文職、教職、國軍聘雇人員。 |
外籍配偶(含港澳地區人民)及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離婚或本國籍配偶死亡,仍獲准在臺居留者
註:適用就業保險法。 | 1.居留證影本
2.(1)離婚: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2)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因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之證明文件及有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之證明文件。
(3)本國籍配偶死亡:本國籍配偶死亡之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未載明雙方為配偶關係,應一併檢附雙方為配偶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註:居留證影本如已註記「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則不需檢附前開證明文件。 |
香港、澳門地區中國人(國人之配偶除外) | 勞委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代訓對外投資事業外國籍員工 | 1.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代訓函影本
2. 代訓外國籍員工名冊影本 |
外國籍船員 | 交通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律師聘僱外國籍助理與顧問 | 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科學工業園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之廠商聘僱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 科學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
外籍家庭幫傭 | 1. 勞委會核准聘僱許可函影本
2. 聘僱外國人名冊影本
註:加保時應以雇主本人為投保單位,以新投保手續辦理。 |
時間:2012.12
來源: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