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面談前 (不少人问,所以2019年增加此部分)
1. 若遇持憑單次入出境證來臺須入境時面談者,運輸業者須於航(船)班出發前預先填具「大陸地區人民赴臺接受面談通知單」(如下面附件),並於該通知單內載明面談旅客中文姓名(非英文拼音姓名)及許可證號後,傳真至目的地機場港口移民署國境事務隊,或由持證人事先於本署網頁線上預約國境面談,網址:
https://niiii.immigration.gov.tw/nia_interview/,提供預約成功證明予運輸業者;
总结就是:要么提供给航空公司资料,他们传真给移民署,要么就是自己提前在移民署的官网上提前预约,预约成功后印出来给航空公司。
附件:
1959
2. 大陸配偶入境面談有地點及時間限制,若附記欄內註明「不可經由金門馬祖澎湖入境」,則必須由金門馬祖澎湖以外之機場或港口入境,運輸業者搭載是類旅客抵臺時已逾 22 時者,應安排旅客食宿,費用由旅客自行負擔(除不可歸責於旅客本身之原因)。
機場面談
持往返機票到到達機場,需要按捺雙手拇指指紋,不過不是按印泥的,而是在一個鏡面上按,機器自動採集數據到電腦上面,好像填寫好一個入境單後,就等待面談即可。
機場面談時間起訖時間為8時至22時,須於機場接受面(訪)談之旅客,須搭乘22時前抵達目的地之航(船)班。依法令規定,如逾22時移民署不再進行面(訪)談,由載送之運輸業者安排妥適住宿場所,翌日再進行面(訪)談,但請特別注意,非所有機場港口均有妥適之住宿場所。
機場面談因非屬預約制,故每日受面(訪)談之件數不定,如尖峰時段抵達,需耗費較多時間等候面(訪)談,如時間許可,請勿安排年節、假日及假日前之時間抵達(臺)。
面談案件為行政調查程序,正常無疑慮案件,每案行政調查時間約為1小時,如有疑慮案件,視調查情形延長面(訪)談時間。
為利於面(訪)談案件順利執行,登機返臺前請先告知所搭乘之運輸業者,您入境本國時須接受面談,俾便本署期前作業,另於面談時準備與結婚有關之佐證資料,並帶著愉快的心情。
面谈的介绍影片,請根據自己的網絡情況選擇其一觀看
[spoiler=youtube网站观看][media=x,666,375]http://www.youtube.com/watch?v=0niBqxvkFMU[/media][/spoiler]
[spoiler=優酷网站观看][media=x,666,375]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M1ODI1NTE2.html[/media][/spoiler]
面談不通過的話,就必須直接搭機返回大陸。面谈通过、移民署的人员会在入台证上盖“通过面谈”的章,入台證的效期就自動變為6個月,然后就可以进入台湾了,然后就可以去进行结婚登记,如果需要二次面談,則會蓋上需二次面談的章,讓你先進入台灣,然後會另行通知到專勤隊進行第二次面談。
有人怕怎麼怎麼找面談的地方,其實也很簡單,就朝出口走就行,在快要到檢查旅行證件的地方,就能看見內政部及入出國移民署的櫃檯,如果實在怕,那我貼一下平面圖
1
桃園機場面(訪)談報到處所平面圖 2011/3/15
2
松山機場面(訪)談報到處所平面圖2011/3/15
3
台中機場面(訪)談報到處所平面圖2011/3/15
4
高雄機場面(訪)談報到處所平面圖20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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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碼頭面(訪)談報到處所平面圖2011/3/15
6
馬祖福澳港面(訪)談報到處所平面圖2011/3/15
如果因為人在大陸看不到,我也上傳附件上來:
附件:
465
附件:
463
附件:
464
附件:
460
附件:
461
附件:
462
[hr]
結婚部分:
申請對象:
一、結婚雙方當事人
二、利害關係人(無上列一申請人時)
二、受委託人
承辦單位
承辦單位:夫或妻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應備證件
一、2008年5月22日以前結婚(包括2008年5月22日當日)或其結婚已生效者
(一) 結婚證書、結婚公證書(但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2人親自到場登記者,得免提上列證書)。
(二) 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
(三) 換領國民身分證工本費新臺幣50元。
(四)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2008年5月23日以後結婚者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申請方式
一、結婚當事人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 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交付方式
自領
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
備註欄
一、2008年5月23日起,結婚當事人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 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二、前項結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2008年5月22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如果想辦理完結婚登記後,還想近期辦理依親居留,則在登記手續辦理完
之後記得申請一份戶籍謄本,這個在申請依親居留的時候需要用。
然後有的人可能對“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這個有疑問,這方面的我也有諮詢過戶政事務所,得到的答复為“是規範某些大陸地區人民已經入出國移民署核准專案居留者,得免除面談而附繳單身證明文件。”因為有人詢問過,所以才寫信問的戶政機關,壇有發帖詢問的帖子地址為
http://www.xinzhumin.com/thread-1314-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