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關於探親條件

k1015 2018-6-21 1034

我老婆從大陸嫁來一個多月
想請問她姊姊想過來可否用探親名義過來?
有看移民署網站寫的落落長

















一、適用對象:
(一)
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
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之父母。
(三)
依兩岸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四)
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之父母或大陸地區子女之配偶。
(五)
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年齡逾十六歲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六)
為經「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並予專案許可者之父母或子女。
(七)
其子女取得外國國籍或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之香港、澳門居民,並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許可期間逾六個月。
(八)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隨行團聚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九)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並經許可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四十六條附表四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並經許可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一)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經許可在臺停留之學生(陸生)之二親等直系血親或配偶。
(十二)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之研修生之父母。
(十三)
適用對象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之申請人,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十八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照料。
(十四)
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十五)
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十六歲以下者,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逾十六歲且在二十歲以下者。
我解讀是不是要父母或子女才可以?
只是第一點不太懂
設有戶籍的意思是拿到身分證嗎?
最新回復 (3)
  • 克莉斯多 2018-6-21
    引用 2
    依亲阶段只能一等亲探亲,(即父母或是子女)有了身份证才能二三等亲申请探亲。
  • rays 2018-6-22
    引用 3
    依亲阶段只能是父母子女可以探亲。
    设有户籍就是拿到台湾身份证。
  • LENANVSLUNAN 2018-7-11
    引用 4
    本帖最後由 LENANVSLUNAN 於 2018-7-11 03:19 編輯

    如果是在團聚階段
    那麼除非懷孕七個月以上
    或是生產或流產的2個月內
    才可以申請父母探親
    如果是依親或長期階段
    則可以正式申請父母或自己的親生子女(不能滿16歲)來探親
    定居階段(就是拿身份証以後)
    才可以申請最遠三等親來台探親

    並且探親期限為3個月
    3個月內必需回大陸
返回
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