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来台相关规定

kaka 2011-9-10 4492


按98年8月14日施行之“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已放宽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来台,因此有关旺报98年8月27日A13版大陆配偶之大陆婚生子女来台之相关报导,部分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之处,陆委会说明如下(并整理如附表):

一、大陆配偶尚未在台定居:

(一)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未经现任台湾配偶收养,则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阶段,可以申请大陆20岁以下亲生子女来台之相关规定如下:

1、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4岁以下,或14岁以下曾申请来台探亲,年龄在14岁以上、18岁以下者,来台探亲期间为每次6个月,必要时可以办理延期,每次6个月。

2、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4岁以下未曾申请来台探亲,则在20岁以下申请来台探亲之探亲期间为每次2个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请3次。

3、大陆配偶在台长期居留期间或定居,大陆亲生子女于14岁以下申请在台探亲,连续满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定居。

(二)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经现任台湾配偶收养,则该养子女依可申请来台之规定如下:

1、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6个月,必要时可以办理延期,每次6个月;亦可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定居;

2、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上,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2个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请3次。

二、大陆配偶已在台定居,取得身分证:

(一)大陆之亲生子女,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 2个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请3次。

(二)大陆12岁以下亲生子女,可以申请在台定居。

(三)大陆18岁以下亲生子女,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6个月,必要时可以办理延期,每次6个月,亦可以申请在台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定居。










附表 :有关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来台相关规定








類別
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前
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
備註
探親
大陸親生子女未經臺灣配偶收養
*大陸14歲以下親生子女,可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14歲以下曾申請來臺迄18歲者,探親期間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辦理延期,每次6 個月。
*大陸親生子女14歲以上至20歲以下,申請來臺探親,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申請3次。
*大陸 18 歲以下親生子女,申請來臺探親期間,每次 6 個月,必要時可以辦
理延期,每次 6 個月。
*大陸 18 歲以上親生子女,申請來臺探親期間,每次 2 個月,每年最多可以
申請 3 次。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條第 6 款、第20 條第 1 項第1 目及第 2 目
大陸親生子女經臺灣配偶收養
* 大陸 18 歲以下親生子女,申請來臺探親停留期間,每次 6 個月,必要時可辦理延期。
*大陸 18 歲以上親生子女,申請來臺探親停留期間,每次2 個月,每年最多可申請 3 次。
長期
居留
大陸親生子女未經臺灣配偶收養
大陸 14 歲以下親生子女在臺探親,連續滿 4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可申請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
大陸 18 歲以下親生子女,得申請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
法規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第1 項第 2 款、第4 款及第 5 款
大陸親生子女經臺灣配偶收養
大陸 18 歲以下親生子女,經臺灣配偶收養者,得申請社會
考量專案長期居留。
定居
*大陸 12 歲以下親生子女經臺灣配偶收養者,得直接申請定居(無庸先申請長期居留)。
*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之大陸親生子女,在臺長期居留滿 2 年,且每年逾183 日,得申請定居。
*大陸 12 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得直接申請定居(無庸先申請長期居留)。
*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之大陸親生子女,在臺長期居留滿 2 年,且每年逾 183日,得申請定居。
法規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30 條

来源: 陆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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