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98年8月14日施行之“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已放宽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来台,因此有关旺报98年8月27日A13版大陆配偶之大陆婚生子女来台之相关报导,部分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之处,陆委会说明如下(并整理如附表):
一、大陆配偶尚未在台定居:
(一)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未经现任台湾配偶收养,则大陆配偶在台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阶段,可以申请大陆20岁以下亲生子女来台之相关规定如下:
1、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4岁以下,或14岁以下曾申请来台探亲,年龄在14岁以上、18岁以下者,来台探亲期间为每次6个月,必要时可以办理延期,每次6个月。
2、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4岁以下未曾申请来台探亲,则在20岁以下申请来台探亲之探亲期间为每次2个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请3次。
3、大陆配偶在台长期居留期间或定居,大陆亲生子女于14岁以下申请在台探亲,连续满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定居。
(二)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经现任台湾配偶收养,则该养子女依可申请来台之规定如下:
1、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6个月,必要时可以办理延期,每次6个月;亦可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定居;
2、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上,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2个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请3次。
二、大陆配偶已在台定居,取得身分证:
(一)大陆之亲生子女,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 2个月,每年最多可以申请3次。
(二)大陆12岁以下亲生子女,可以申请在台定居。
(三)大陆18岁以下亲生子女,可以申请来台探亲,探亲期间为每次6个月,必要时可以办理延期,每次6个月,亦可以申请在台长期居留,长期居留满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请定居。
附表 :有关大陆配偶之大陆亲生子女来台相关规定
類別 | | | |
| | *大陸14歲以下親生子女,可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辦理延期,每次6個月;14歲以下曾申請來臺迄18歲者,探親期間每次6個月,必要時可辦理延期,每次6 個月。 *大陸親生子女14歲以上至20歲以下,申請來臺探親,每次2個月,每年最多可申請3次。 | *大陸 18 歲以下親生子女,申請來臺探親期間,每次 6 個月,必要時可以辦 理延期,每次 6 個月。 *大陸 18 歲以上親生子女,申請來臺探親期間,每次 2 個月,每年最多可以 申請 3 次。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條第 6 款、第20 條第 1 項第1 目及第 2 目 |
| * 大陸 18 歲以下親生子女,申請來臺探親停留期間,每次 6 個月,必要時可辦理延期。 *大陸 18 歲以上親生子女,申請來臺探親停留期間,每次2 個月,每年最多可申請 3 次。 |
| | 大陸 14 歲以下親生子女在臺探親,連續滿 4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可申請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 | 大陸 18 歲以下親生子女,得申請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 | 法規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第1 項第 2 款、第4 款及第 5 款 |
| 大陸 18 歲以下親生子女,經臺灣配偶收養者,得申請社會 考量專案長期居留。 |
| *大陸 12 歲以下親生子女經臺灣配偶收養者,得直接申請定居(無庸先申請長期居留)。 *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之大陸親生子女,在臺長期居留滿 2 年,且每年逾183 日,得申請定居。 | *大陸 12 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得直接申請定居(無庸先申請長期居留)。 *取得長期居留資格之大陸親生子女,在臺長期居留滿 2 年,且每年逾 183日,得申請定居。 | 法規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 30 條 |
来源: 陆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