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勞退(2014.01.17起大陸配偶也納入勞退新制)

kaka 2013-5-7 11359

[p=24, null, left]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103年1月17日修正生效,本次修法重點如下:[/p]

  • 受僱且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大陸(含港澳地區)配偶納入強制提繳對象,及99年7月1日後取得本國籍之勞工已可適用勞退新制
    修法生效後新僱用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雇主應自到職日起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退休金個人專戶。
    至於修法生效前已受僱適用勞基法之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99年7月1日後至修法生效日前取得本國籍之勞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應自修法生效日(即103年1月17日)起適用勞退新制,但勞工如欲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退舊制),應自修法生效日起6個月內(即103年7月16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一旦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退新制。
    【為簡政便民,勞保局將依適用勞基法投保單位勞(就)保生效被保險人資料逕予提繳勞退新制,並另函通知。】


個人退休金專戶
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勞工年滿60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1/2以上勞工同意,且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達全體勞工人數1/2以上,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年金保險之承辦機構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公 司。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內容規定辦理。另外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又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時,有關勞退條例所規範之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如有違反者,依相關條文處罰。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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