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82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之案件,納稅義務人需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財政部83年7月6日臺財稅字第831599121號函)
二、財政部85年11月28日臺財稅字第851924450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之親屬,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予其大陸親屬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之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82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三、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法第22條:「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簡單的講就是
申請撫養父母需要申請親屬關係證明,例如2019年申請的親屬關係證明,2020年5月可以使用(2020年5月申報2019年度的綜所稅),那往前可以倒退5年,是按照申請日來算,比方你2014年5月15日去國稅局申報2013年度的綜所稅,2015年5月又有申請2014年度的綜所稅,當時沒有申請撫養父母,因為前幾年根本沒有去申請親屬關係證明,現在2019年你有申請了,你可以在2019年5月15日前去申請2013年度的綜所稅退稅,當然也可以申請2014年度但是5月你突然忘記了,一直等到5月20日才想起來去申請退稅,那就晚了,因為離2014年5月15日已經超過5年了,所以2013年度的綜所稅就不能退稅了,但是後面的2014年度還沒超過5年,你一樣是可以申請的。
所以算準時間去申請親屬關係證明,每隔個幾年申請一次,甚至有父母到台灣的出入境記錄,那都可以不用申請,這樣可以有效的減少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