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事请假大家,希望看到的知道的可以回复帮助我一下,先谢谢咯。
我的故事有点复杂,总结就是:
因为家庭的发对,我和我老公(台湾人)一直在一起,但家庭不同意逼我嫁给了别人,在和前夫的婚姻期间,我怀孕了,孩子是我老公的(这个做过亲子鉴定,证实是的),其次,我也没有和前夫在一起过。之后我和前夫离婚了,和我老公结婚了,现在,我已经办好了依亲居留证,想帮小朋友办理,但是看资料我应该是属于下面这种,可是我在怀孕期间是有婚姻关系的,没办法提供无婚姻关系证明,像我这种情况,怎么帮孩子办理依亲居留呢????
(十) 依第一點第六款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2. 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