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親屬怎麼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大陸地區親屬免稅額,其適用條件與列報扶養臺灣地區親屬免稅額相同。納稅義務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地區親屬,大致上有下列幾種情況:
1.配偶:
在臺已婚的人,政府遷臺前在大陸地區已有原配,如原配仍未再婚嫁,因政治因素, 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臺灣地區的配偶外,仍可列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如有符合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亦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大陸地區配偶即使不住在臺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減除免稅額和扣除額。
2.未成年子女:
納稅義務人報稅時,可以申報扶養大陸地區未成年子女。如有符合規定之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亦可依規定申報減除。
3.兄弟姊妹: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免稅額,必須未滿20歲,或是滿20歲,但須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所謂無謀生能力,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或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二)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1.居民身分證影本。
2.親屬關係及存活文件證明:
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3.在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
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4.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者其無法工作的證明:
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心障礙狀況(或病名)、期間(身心障礙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 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四)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1.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可檢具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予以證明。
2.另外,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臺灣地區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依規定仍應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來源:
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