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mochaliang 發表於 2013-8-27 13:58 加上我們的名字會辦很久,據說要申請到地方政府!就是爲了限制不是台灣人的我們擁有台灣的土地,因為他們是 ...
Quote已經修法取消大陸配偶繼承或接受遺贈不可以超過新臺幣200萬元的限制,即依兩岸條例第66之規定,大陸配偶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則不受200萬元之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