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8行政院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

kaka 2012-11-8 1873

日期:2012-11-08 資料來源: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陸委會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陳院長表示,本次修法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調整與外籍配偶一致,最快4年就可以取得身分證,估計將有2萬餘人受益,展現政府保障移民人權,維護憲法平等權的決心。陳院長指示陸委會會同內政部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爭取支持,並請內政部及早規劃後續法規修正及相關行政準備,俾能順利施行。

陳院長指出,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9月底,國人外籍及大陸籍配偶人數累計已有46萬多人,其中大陸籍配偶逾30萬人。98年間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讓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的年限,由8年縮短為6年,目前已有9萬多人取得我國身分證。

陸委會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自民國81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9月18日施行以來,歷經14次修正。基於社會各界對大陸配偶來臺居留、定居制度迭有比照外籍配偶制度調整之意見反映,並考量自76年開放兩岸交流迄今,大陸配偶來臺人數已呈現穩定趨勢,為進一步促進兩岸婚姻常態化發展及落實大陸配偶權益保障,依「反歧視」、「保障真實婚姻的大陸配偶在臺生活基本權益」等政策原則,使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身分權益一致,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

該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3項及第5項: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外籍配偶申請定居規定,將大陸配偶申請定居年限由6年修正為4年至8年,規定依親居留連續居留滿3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183日以上者,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二、修正條文第4項:參照外籍配偶制度,增訂大陸配偶於申請定居時需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協助儘速適應在臺生活。

三、修正條文第11項:為保障已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期間之權益,增訂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在臺居留期間之併計轉換機制。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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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如果最終通過,按照現行法規,只要累計依親居留四年就可以申請長期居留,而修正案修改為連續居留四年才可以申請長期居留,所以就必須連續四年都要在台灣住183天以上,才可以啦,申請定居以前是需要長期居留後連續居留2年才可以,如果修正案通過則最快一年就可以,其他條件文中也講的很清楚了。只要送交立法院通過就可以生效,所以最終版本和是否通過要等官方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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