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何回台灣看望孩子?

kiku55 2013-7-23 3809

本帖最後由 kiku55 於 2013-7-29 20:21 編輯

尋求幫助:

本人於去年9月與先生離婚(他是台北人 ,我是新疆人),
我們生有一個女兒,今年將滿3周歲。
我先前有辦 “依親拘留證”,並在台北生活3年,享受健保卡。

因為,去年離婚很衝動,速度很快。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完離婚之後,很快到公證處遞交,然後就在10天內離開台灣了。
現在,我想回台灣看望女兒,不知道該如何辦理入境手續了。。。。

求知情人士給予有用資訊。
真誠感謝。盼望回复。
最新回復 (6)
  • kiku55 2013-7-23
    引用 2
    我在本網站查到 可以 “探親”,
    可是,好像一年內最多只能在台灣待6個月啊,不能一直依親(女兒)居留嗎?
  • kiku55 2013-7-23
    引用 3
    求知情人士幫助~
  • kaka 2013-7-24
    引用 4
    確實只能“探親”~
    如果當時離婚的時候,和老公協商有兒女的共同撫養權,那你可以依親女兒,則原來的“依親居留“原因沒有消失,並繼續延續,直到你拿到身份證為止,其實就是和以前一樣了。
    但你離婚了,沒有女兒的撫養權,那依親的原因消失,就必須在10天內離開台灣,之後到台灣只能用探親的方式,畢竟法律上你是台灣居民的親生父母,但還是大陸居民。
  • kiku55 2013-7-29
    引用 5
    感謝 kaka
    那麼 探親,我在台灣最長可待多久呢?
    3個月,加延期3個月,一共是一年內可在台灣半年,是嗎?
  • kaka 2013-7-29
    引用 6
    Quotekiku55 發表於 2013-7-29 20:20
    感謝 kaka
    那麼 探親,我在台灣最長可待多久呢?
    3個月,加延期3個月,一共是一年內可在台灣半年,是嗎? ...


    http://www.xinzhumin.com/thread-475-1-1.html

    探親的時間,現行的法令是:
    Quote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停留期間為一至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 kiku55 2013-7-31
    引用 7
    Thanks 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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