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子女在臺出生
(一) 女方在婚後懷孕:應檢具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二)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女方在結婚前之婚姻狀況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後,連同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二. 子女在大陸出生
(一) 女方在結婚後懷孕
子女在大陸設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經審核獲准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攜定居證影本至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向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子女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臺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12歲以下在大陸出生,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設籍(未設籍聲明公證書)替代,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送交移民署辦理。
(二)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
子女在大陸設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在臺DNA鑑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經審查獲淮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至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向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臺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12歲以下在大陸出生,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設籍(未設籍聲明公證書)替代,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送交移民署辦理。
●母親在懷孕時與他人有婚姻關係
除依上開所需之文件外,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大陸人民時,另應備大陸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確定之判決書公證書、生效證明公證書或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為我方人民時,應由前婚姻配偶向我方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三) 父母雙方未結婚(生父辦理認領)
子女在大陸設籍:先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同意監護權歸生父及子女姓氏約定之聲明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連同在臺DNA鑑定具結書(入臺再檢驗)及在臺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戶籍謄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經審核獲淮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向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後,在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子女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臺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12歲以下在大陸出生,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者,得以申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設籍(未設籍聲明公證書)替代,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送交移民署辦理。
●母親在懷孕時與他人有婚姻關係
除依上開所需之文件外,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大陸人民時,另應備大陸法院「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確定之判決書公證書、生效證明公證書或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為我方人民時,應由前婚姻配偶向我方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已经在大陆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赴台事由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未在大陆办理落户手续,已经办妥入台许可证明或者台湾地区定居证明的,由其生母(父)向生母(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赴台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验大陆医疗机构的出生证明、生母(父)身份证明后,为其子女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