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5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健康檢查醫學美容線上申請須知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kaka 2013-8-16 2199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健康檢查醫學美容線上申請須知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 //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之未成年申請人,請檢附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四) 資格證明文件:
1.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2.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
3.經海基會驗(查)證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如:公司開立並加蓋公司章戳之薪資證明)。但代申請之醫療機構最近六個月內未被扣繳保證金或未經主管機關予以處分者,所附年工資所得證明文件不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4.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經海基會驗(查)證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五) 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服務計畫書。離臺後六個月內再申請來臺者,需附醫療機構說明書。
(六)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證。
(七) 委託書:由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八)醫療機構製發之收款收據:收據所載大陸地區人民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之金額,合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開立給個人名義者:開立收據之醫療機構為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非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2.開立給代辦旅行社轉交者:收據總金額應依第一目收費標準乘以申請人數計算,收據上應載明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如陳○○等○人,並檢附全部人員名冊。
(九) 其他證明文件。
五、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 申請程序:
1.由醫療機構以網路身分憑證或帳號密碼至本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健康檢查、醫學美容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2.醫療機構核對申請人應備文件無誤後,由醫療機構將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請以正體字輸入),經審核許可並由醫療機構完成繳費後,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3.由經交通部觀光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核准且未經該局廢止核准,或未自行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業務之旅行業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
(二) 發證方式:
1.由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列印後,寄送申請人持憑入境。
2.由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申請人,由申請人自行列印入出境許可證。
(三) 注意事項:
1.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2.列印本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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