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離婚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繼續留台,其前婚子女及父母可否來台探親?

kaka 2012-12-22 2889

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5、6款之前提要件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故如該陸配已離婚,雖因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續留臺灣,惟其身分已非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爰其前婚姻子女及父母尚未符合上開來臺探親之條件。


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分機3262
更新日期 2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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