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4禁收養陸配子女違憲 陸委會:速修

kaka 2013-10-5 2330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4日電)司法院今天做出大法官解釋,指兩岸條例不認可收養大陸地區子女的規定違憲,陸委會今天表示,將儘速推動修正相關規定。

兩岸關係條例於81年9月18日生效施行時,當時考量兩岸人民語言、文化相近,若不限制台灣地區人民依民法規定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將造成大陸地區人民大量來台,使台灣地區人口比例失衡,影響台灣人口發展與社會安全。因此,有第65條規定,限制認養大陸地區子女。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第712號解釋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收養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部分,有違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也就是說,未來台灣民眾即使有小孩,也能聲請收養陸配子女。

司法院書記處處長吳永宋解釋,行政機關憂心大陸人民藉此大舉移民台灣,造成人口失衡,所以才會作此規定。大法官認為,這項規定雖然有維護人口政策與社會安全的正當用意,但不應該違背憲法保障「收養自由」和「比例原則」,相關規定已經過當,判定違憲。

大法官也認為,允許收養陸配子女有助家庭和諧幸福,再加上當事人聲請後,法院還能評估子女最佳利益等情況准駁,所以不至於衝擊人口比例。

《兩岸人民關係》第65條「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將遵循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儘速檢討相關規定,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陸委會說,政府101年3月起已開始進行兩岸條例通盤檢討,陸委會也正研議調整台灣民眾收養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制度,方向與大法官第712號解釋意旨一致,將在兼顧台灣整體社會發展及公共利益之下,保障兩岸人民婚姻與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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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很多陸配是一個好消息,感謝那些為此努力進而申請大法官聲請釋憲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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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復 (2)
  • 张群 2013-10-6
    引用 2
    到底可以收養還是不行收養??
  • kaka 2013-10-6
    引用 3
    Quote张群 發表於 2013-10-6 03:19
    到底可以收養還是不行收養??


    以前是不行(指不符合文中條件的前提),所以被判違憲,所以陸委會要提交新的法案吧。那這期間的空窗期怎麼算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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