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之父母如何來臺參加其子女之婚禮?

kaka 2012-12-22 1766

一、 有以下4種申請方式:
(一) 可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自組5人以上親友團,由旅行社代辦及接待,安排隨新人蜜月旅行社更佳。
(二) 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前先行備妥在大陸地區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經許可團聚入境,立即辦妥結婚登記,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檢附體檢繳費收據影本及喜帖,同時提出大陸父母來臺探親申請案。
(三) 大陸配偶申請團聚,倘懷孕7個月以上,檢附經海基會驗證醫院出具之懷孕證明及喜帖,其父母亦可同時提出來臺探親申請案。
(四) 自行參加大陸觀光團來臺,事先與大陸組團社確認可離團,在行程中經大陸領隊同意離團參加婚禮,並由臺灣導遊通報。

二、 前述(二)、(三)大陸配偶父母申請來臺探親應備文件,請參閱編碼050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送件須知
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分機3262
更新頻率 不定期
更新日期 2010/5/13

来源: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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