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201901

kaka 2012-12-24 5262

發布日期: 2019-01-19 發布單位: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電話:02-2388-9393

狀況確認
來臺探望團聚配偶

誰來送件
一、申請人親自送件(限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

二、臺灣地區配偶親自送件

三、委託在臺其他親友綜合或甲種行社代為送件

誰可以辦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

到哪裡辦
一、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向臺灣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
三、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要帶什麼
一、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1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證明身分文件影本;第2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影本。
三、初次申請檢附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並經海基會驗證(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再次申請來臺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八、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一件(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
九、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申辦時間
5個工作天(不含訪查及面談時間)

申辦費用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貼心小叮嚀
一、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二、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
(一)逾期未滿6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1年
(二)逾期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2年
(三)逾期1年以上未滿3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3年至5年
(四)逾期3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為5年至10年
(五)大陸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二分之一;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其不予許可期間,得不予管制。
四、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六、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1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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