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到台灣15年阮姓越南新住民和丈夫育有一女,阮女不滿遭丈夫家暴,夫妻感情不睦,94年8月,將當時年僅3歲女兒帶回越南,由越南娘家撫養長大至今8年,女兒仍滯留越南。高雄地方法院判阮女涉嫌移送被誘人出國罪嫌,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阮女認為「丈夫對我和女兒都不好,我才帶小朋友回越南」,認為丈夫無法妥善照顧女兒,才將女兒帶回娘家給父母親和弟弟照顧。阮女將女兒帶回越南後,一個人又返回台灣工作,每個月都會寄錢回家。
洪姓丈夫告訴法官,阮女將小孩從幼稚園接回後,就直接將小孩帶出國到越南,都沒有事先告知,「我沒有他們越南家電話,也不會說越南話,至今8年都沒有和女兒聯繫」。
法官認為,阮女將女兒帶回越南,雖沒有對女兒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但當時小孩才3歲,沒有任何自主意思及同意能力可言,阮女的行為屬略誘無疑。
根據刑法,略誘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考量,阮女雖行為不當,但念及她身為人母,擔心夫妻的不睦影響孩子的成長,將女兒帶回越南託親人照顧,情節尚堪憫恕,酌量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年。
來源: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