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新住民帶孩子回越南 涉略誘判4年

kaka 2013-11-30 2080

嫁到台灣15年阮姓越南新住民和丈夫育有一女,阮女不滿遭丈夫家暴,夫妻感情不睦,94年8月,將當時年僅3歲女兒帶回越南,由越南娘家撫養長大至今8年,女兒仍滯留越南。高雄地方法院判阮女涉嫌移送被誘人出國罪嫌,處有期徒刑4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阮女認為「丈夫對我和女兒都不好,我才帶小朋友回越南」,認為丈夫無法妥善照顧女兒,才將女兒帶回娘家給父母親和弟弟照顧。阮女將女兒帶回越南後,一個人又返回台灣工作,每個月都會寄錢回家。

洪姓丈夫告訴法官,阮女將小孩從幼稚園接回後,就直接將小孩帶出國到越南,都沒有事先告知,「我沒有他們越南家電話,也不會說越南話,至今8年都沒有和女兒聯繫」。

法官認為,阮女將女兒帶回越南,雖沒有對女兒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但當時小孩才3歲,沒有任何自主意思及同意能力可言,阮女的行為屬略誘無疑。

根據刑法,略誘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考量,阮女雖行為不當,但念及她身為人母,擔心夫妻的不睦影響孩子的成長,將女兒帶回越南託親人照顧,情節尚堪憫恕,酌量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4年。


來源:聯合報
最新回復 (1)
  • 研夕 2013-11-30
    引用 2
    这是真的哦,我当年也有过这样的想法,还好没这样做,但如果我带孩子回去我也一起回去不来了呢也算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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