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
| (一) | 大陸地區人民為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
| (二) | 大陸地區人民,為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之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
| (三) | 大陸地區人民為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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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第一點第一款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臺灣地區居住之外國人之配偶或子女,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年,必要時得延長期間及次數﹝不得逾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之效期﹞。 |
| (二) | 第一點第二款人員之身分,得由外交部認定之。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必要時得延長期間及次數。 |
| (三) | 第一點第三款之外籍人士、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配偶及其同行子女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其外籍配偶工作許可之效期,並得核發與外籍配偶外僑居留證效期相同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不得逾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之效期﹞。 |
| (四)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查證、驗證;其在第三地製作之文書,須翻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外館處僅驗該英文,應將中文譯本,至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
| (五) | 依第一點申請者,應依下列順序尋覓一人為保證人,並負「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七條之保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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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 |
| (六) | 另依第一點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者,得覓其配偶派駐在臺灣地區外國官方或半官方機構之外籍人士,或外籍專業人士任職臺灣地區公司之負責人或主管為保證人。負責人或主管,得為外籍人士。 |
| (七) | 無前二款規定之保證人、申請人有特殊情形或不宜由前二款人員或法人擔任保證人且有正當理由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 |
| (八)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但申請人有正當事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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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 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
| (二)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
| (三) |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證、驗證申請人與隨行團聚對象之親屬關係證明或結婚證明。申請人為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身心障礙證明。(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證明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
| (四)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外籍配偶之聘僱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及外僑永久居留證。<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 (五) |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
| (六) |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綜合或甲種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
| (七) |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
| (八) | 二年以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逾二年以上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
| (九) | 大陸地區配偶及其同行未成年子女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效期屆滿,其外籍配偶、香港或澳門配偶在臺受聘僱期間延長,可檢附外籍配偶、香港或澳門配偶聘僱之新工作許可說明及外僑居留證,辦理延期﹝延期費用新臺幣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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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外籍配偶或其在臺任職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
| (二) |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香港金鐘道 89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 |
| (三) |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外籍配偶或其在臺任職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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