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的狀況是老婆是大陸人,他有一個女兒是前段婚姻的孩子!
最近碰到健保問題所以想多了解一下大陸地區的領養程序。
孩子ˋ目前是以長期探親的方式申請來台探媽媽,也在台灣讀小學了!
以目前要讓孩子寶健保的方式如下:
1.媽媽跟孩子在台待滿4年,媽媽從依親居留證申請長期居留,孩子再透過媽媽長期居留辦理社會專案(須排隊),可以多次出入境台灣,大約2年半左右延期一次,拿到卡式居留證才能辦理健保。
2.辦理收養讓孩子入籍在我的戶籍名下。
以現在的狀況是希望能越快越好,因為在4年內難保孩子不會看醫生,醫藥費就要自費了。
加上孩子的視力、牙齒的檢查在成長過程來說都是不可或缺的!
所以我無法用第一個方式等待4年再來重視這個問題。
再來就是收養了!
不清楚大陸的收養方式跟法規,但是在離婚協議上,孩子的撫養權已經判給了媽媽。
是不是只要有媽媽同意就可以辦理收養了呢?
因為之前問過小孩更改姓名的部分,大陸政府部門那邊還是說需要爸爸到現場簽字才可以做更改。
我納悶的是如果兩人離婚都已經沒聯絡了,甚至對方已經過世,那就等於到成年都無法更改姓名了嗎?
更何況撫養權已經都判給媽媽了,在法律上爸爸對孩子已經沒有任何的親屬關係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