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武汉肺炎,需要撤离在陆的台湾人,但中國大陸籍配偶是否有資格亦成討論焦點。文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
根據移民署所公布之規定,陸配有來台探望配偶的需求,須申請「依親居留」,並需要每年在台居留滿4年,同時連續每年居留超過183日者(超過半年),才能夠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連續2年都在台居留超過183日者,才能夠申請「定居證」,並在放棄中國大陸戶籍下,在台灣設立戶籍。時程上超過6年。
內政部移民署也指出,假如中間有一年居留時間低於183日,則必須重頭來過申請。
我现在有点不明白了,文中说居满四年是连续的四年,每年183天。这个对吗?是有新政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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